志工服務

  • 依據
    90年1月20日公布之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。(90年1月訂定;93年1月第1次修訂;95年1月第2次修訂;95年2月第3次修訂)。
  • 目的
    希冀透過社會關懷的力量,結合志工的服務,提供給安置機構兒童少年有良好的學習資源,以增進其在校課業的發展,並達到陪伴與關懷的目的,為兒童少年帶來正向的成長與鼓勵。
  • 志願服務內容
    • (一)本院志工服務型態分為三類進行志願服務:
      1. 課輔志工:於每日課輔時間內協助與教導院童完成當日作業,並於需要時陪同院童預習及複習相關課程之內容。
      2. 才藝志工:依據志工所擅長之才藝,於固定時段培養院童相關之音樂、舞蹈、語文或美術等才藝學習。
      3. 短期志工(指服務時數至少六小時以上,十八小時以下者):志工(可依團體志工之方式服務)須自行設計一日服務活動(如環境清潔、社區關懷等),並實際帶領院童執行該活動。惟每次活動設計與時間須經本院審核後方可執行。
    • (二)本院服務時間內,依志工之意願、工作性質及本院實際需求給予適當分配。
    • (三)以上各組志工皆須於服務結束後完成服務紀錄表與簽到程序,紀錄表須摘錄服務過程中所遇問題或院童狀況,以作為與院方溝通或討論相關問題之解決或改進方法。 
  • 志願服務時間
    • (一)課輔、才藝志工:每週服務至少兩小時,服務期間至少連續六個月,並須固定時段提供服務,以達穩定之服務效果。
    • (二)短期志工:服務時數至少六小時,最多十八小時,服務時間須與院方討論後才開始服務。
  • 資格條件
    • (一)年滿18歲之在學學生或有志投身於社會公益之社會人士或團體。
    • (二)各大專院校以服務兒童少年為主之服務性社團。
    • (三)身心健康、具主動及服務熱忱,操守良好,無不良嗜好者。
    • (四)能提供長期且穩定之服務,符合本院服務需求,能接受本院指派工作者。
  • 招募與報名方式
    • (一)依據每學期(年)院童的課業輔導或才藝需求,由本院不定期寄發志工招募相關文宣至各機關、學校、社團,或於本院網頁及相關資訊網頁公開招募志工訊息。
    • (二)有意者請自行在招募期間至本院網站(http://www.tihwei.org.tw/)詳閱「台北市私立體惠育幼院志願服務辦法」,並下載填妥「志工基本資料表」,寄至信箱:tihwei99@yahoo.com.tw(信件主旨請寫"報名課輔、才藝或短期志工")。
    • (三)志工須於規定期間內自行報名,報名短期志工者,不限於招募期間報名,但仍須照上述(二)之程序報名。
  • 遴選程序
    待本院收到志工報名表(即志工基本資料表)後,由本院安排時間進行面談,依據志工基本能力、興趣及可提供服務時間來做甄選。
  • 志工權利與義務
    • (一)權利
      1.一視同仁,尊重志工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      2.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,確認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
      3.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      4.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      5.志工訓練。
      6.依志願服務法規定,可申請相關志願服務證書。
    • (二)義務
      1.遵守志願服務法所羅列之志工倫理守則。
      2.依據個人不同興趣、能力,進行志工分組。
      3.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,保障受服務者權益,本院適時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,志工須參與志工講習及培訓,以了解本院與志願服務內涵。
      4.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      5.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應保守秘密。
      6.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,不可與受服務者有金錢或給予物質之承諾。
      7.妥善保管本院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      8.依規定簽到退以及完成服務紀錄,並遵守本院各項服務規定。
      9.服務期間內如不能到院者,應事先請假;無故不到三次者,取消其志工資格。
  • 法律責任
    志工依本院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致本院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本院對其有求償權。
  • 附則
    • (一)志願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    • (二)志願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院相關之各項規章。
    • (三)凡有怠於職責,行為不良,有損本院之榮譽者,經審核後得撤銷其資格。
  •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或董事會核定後實施,其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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